卡车在十五年内作废。依据《轿车强制作废规范》: 第五条各类车辆的惯例运用的寿数如下: 1、小型、微型出租车8年,中型出租车10年,大型出租车12年; 2. 租借客车15年; 3、小型车10年,中型车12年,大型车15年; 4.乘用车13年; 5、其他小型、微型客车10年,大中型客车15年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精确的经过当地实际情况,对小型出租轿车(纯电动轿车在外)、摩托车拟定严厉的规则,但小型出租轿车不得在6岁以下,三轮摩托车10岁以上,其他摩托车11岁以上。轿车的惯例运用的寿数起止按注册时刻核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越2年未注册的,按生产日期核算.